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6文章来源: 审核: 复核: 浏览次数:

9月7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党的十八大将鼓励创业写入新时期就业方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今年4月份和6月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对鼓励就业创业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当前,进入经济新常态,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就业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就业和创业结合起来,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各类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应对经济新常态对就业的影响,根据省领导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是继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以来,我省出台的又一个政策含金量高、鼓励扶持力度大的文件。《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保持我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意见》主要内容和政策突破

《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5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与国务院文件相比,在19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国务院文件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省政府领导提出,在全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将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双提升”。为贯彻实施这一要求,《意见》提出4项突破性政策: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二是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三是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四是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动大众创业。当前,国家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经过多年来的引导和培育,我省的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创业氛围日益浓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但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需要政府在政策扶持、平台助推、典型引领等方面下更大功夫。为此,《意见》提出6项突破性政策。一是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将创业与盘活闲置资源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为了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搞好创业服务,提高在孵企业的孵化成功率,用足用活创业孵化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市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二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为了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三是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为了解决部分创业者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落实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奖励性补助政策,鼓励各级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四是加大降免费力度。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是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为了减轻创业者创业初期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六是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扶持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对新选树的“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获奖者,给予适当奖励。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的就业问题,关乎国家事业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是政府民生工作重点。对这些重点群体,政府必须发挥好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在这方面,《意见》提出3方面措施。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制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2000个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县(市、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财政困难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三是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就业技能不高,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是造成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必须在提高劳动就业创业能力上下功夫。为此,《意见》提出3方面措施。一是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二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逐步完善全额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金蓝领”培训补助标准,鼓励支持劳动者掌握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实施“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培养一批创业领军人物。三是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为了调动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的积极性,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推广创业大学培训模式,提高就业创业培训质量和效益。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的重要抓手。目前,我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下一步重点在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上下功夫,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软实力。在这方面,《意见》提出3项新措施。一是建设“四型”就业社区。整合资源,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省里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三是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为准确研判就业形势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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