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各类企业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比例返还,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50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时间自享受起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4、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16—24岁青年可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适用对象: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咨询电话:(0635)2189065
5、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2022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6、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政策内容: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1.2022年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县(市、区)的参保企业。2.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7、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4000元—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2.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12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0635)8288391(五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8、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二、面向中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065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065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50个基点(即不超过LPR+50BP)。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1.符合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2.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8789
6、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在本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三、面向各类服务机构
1、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介绍各类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企业所在地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0635)2189198
2、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从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3、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按照吸纳脱贫人口数量给予补贴。其中,稳定就业(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7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灵活就业(为脱贫人口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岗位,申请认定前12个月内工作收入不低于当年省定监测线)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已享受过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各县(市、区)认定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四、面向就业重点群体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聊城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1.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就业困难群体。2.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4、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有培训需求和学习能力的“五类人员”可按需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可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等特定群体可参加相应的项目制培训。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以实际享受时间为准,按自然年计算)。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适用对象:五类人员;符合项目制培训条件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8391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可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适用对象:五类人员;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6、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失业发放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必须满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取得技能类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不能超过3次,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适用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五、面向创业人员
1、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创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2022年7月5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50个基点(即不超过LPR+50BP)。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8789
3、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六、面向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有求职要求的。
标准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2、失业补助金政策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可向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补助金。具体包括:一是2021年、202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在2021年及2022年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标准和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划分为参保缴费1年(含)以上、缴费不满1年两档标准。其中,参保缴费1年(含)以上,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相关解释说明]
1、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家政服务机构:指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
3、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失业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4、培训“五类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