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7文章来源: 审核: 复核: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规范发展,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我们制定了《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2日

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业工作需要,与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务发展等相结合,有效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楼盘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改造,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园区。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五项主要功能:

(一)基本经营条件保障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入驻退出服务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

(三)创业培训服务功能。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等服务;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等服务。

(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功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较完善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落实奖补资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和内部管理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等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均可以个人或创业实体名义提出入驻申请。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园区的主体则只能为企业。提出申请时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设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在其他位置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创业园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五)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开办的创业实体,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入驻请,填写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创业证,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计划书,已创办实体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证,评审通过的批准入驻。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与获准入驻实体或创业者个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创业服务内容及相关管理规定,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入驻。

第七条 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基地或园区的内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受理入驻申请,组织开展入驻评审;

(四)负责入驻创业实体“入—管—出”的管理服务和考查评估,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五)负责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以及相关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工作;

(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入驻创业实体落实业扶持政策;

(七)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八)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入驻创业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实体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实体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本实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制度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四)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园区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六)因故不能履行入驻协议的,应书面告知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终止入驻协议,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资格认定和奖补政策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设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生产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健全,能够做到“五通、三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网,有停车场地、有消防设施、有供热供气设施);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服务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六)完善的政策扶持。有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为入驻孵化实体设有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水电暖、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的补贴或减免项目,并明确扶持期限;

(七)较强的成长性。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150 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 70%,从孵化基地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5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 1 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300 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 10-30 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 70%,从创业园区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增 5户以上创业 3 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二条 闲置房地产资源盘活为创业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3年以上,尚未售出或租赁的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厂房及其它房地产,或剔除已出售、租赁部分后仍能满足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基本条件的。租赁是指租赁方与开发商签订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2015-2018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一次,每年认定数量不低于5家,评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每年8月底前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德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孵化基地批准立项文件、基地建设入驻基本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提供各项管理服务章程,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支持服务的台账、档案等资料;

5.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需办理就业登记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证明)、劳动合同原件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条件的,于每年9月30日前以两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集中答辩采取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进行实地评审,复核相关情况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和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德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德州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带动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因素,给予每处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最高300 万元。具体标准是: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条件的给予150万奖补资金(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的给予200万),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 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达到最高标准为止。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对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日常指导监管,检查各基地园区管理制度执行、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季度统计调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从通过认定起,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做到纸质资料和信息系统并行;每季度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送入驻创业实体新增、退出情况和开展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情况,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建档,实现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营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运行情况组织一次评估复查,经年度评估考核,对已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改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被入驻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或孵化成功率低于20%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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